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子,听说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有相关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的司法解释内容。想了解一下这个条文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的,对我的案子可能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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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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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的是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电子送达就是借助电子手段来完成法律文书的传递。传统的送达方式,比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可能会受时间、空间等因素限制,效率不高。而电子送达则大大提高了送达的效率,节省了司法资源。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电子送达需要经受送达人同意,而且要能确认受送达人收悉。 关于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对电子送达有进一步细化的规定。比如对于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规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同时,明确了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该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收悉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具体情形分别处理。如果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这一系列的规定,都是为了让电子送达在实际操作中更加规范、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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