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案件,听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跟我这案子可能有关,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条法律规定到底说了啥,对我这案子能起到什么作用,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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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方式。具体内容为: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这里涉及的一些法律概念。首先是“抗诉”,简单来说,抗诉就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民事诉讼里,这是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检察建议”则是检察院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比如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等情况,或者调解书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就可以采用上述两种方式来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检察院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审判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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