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法二十一章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说民事诉讼法二十一章有相关规定,我想知道这一章具体讲了啥,对我的案子有啥用,我该怎么根据这章内容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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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是关于“执行措施”的规定。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 首先,根据该章规定,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常见的执行措施。这意味着当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有权查询其名下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且可以通过扣押、冻结等方式控制这些财产,必要时进行划拨、变价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其次,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也是重要的执行手段。法院可以要求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但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这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有明确规定。 再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也是法院常用的执行方式。法院在查封、扣押财产时,会发出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可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此外,该章还规定了搜查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执行措施。同时,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单位,法院有权进行处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得到切实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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