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我在处理一个民事案件,朋友提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可能和我这事儿有关。但我不太懂法律,也不知道这一条具体是说啥的。想了解下这一条规定的内容是啥,对我这个案子有没有用,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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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是法庭辩论终结后的程序及判决相关事宜。下面来为您详细解释:首先,它明确了法庭辩论终结后,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这个判决是法院根据双方在法庭上提供的证据、陈述和辩论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判决的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该条还提到判决前能够调解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它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相比于判决,调解具有灵活性、高效性等优点,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避免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理,避免久调不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这一条款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如果认为有调解的可能,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而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则需要等待法院的判决,并按照判决结果履行义务。总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民事诉讼中法庭辩论终结后的重要程序,它既保障了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权利,又确保了案件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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