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错过起诉时间怎么办?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仲裁是重要的解决途径之一。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是有权向法院起诉的,但这个起诉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错过了这十五天的起诉时间,仲裁裁决就会生效。 那如果真的错过了起诉时间该怎么办呢?首先,要查看是否存在导致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比如不可抗力,像遭遇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重大疾病等客观情况,让当事人没办法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如果有这样的正当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的十天内向法院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由法院来判定是否同意。 如果不存在正当理由错过起诉时间,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就需要按照裁决内容执行。不过,如果发现仲裁裁决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也可以尝试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