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起诉时超出仲裁裁决书范围是否可行?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出来后我不太满意。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但是我起诉的诉求有些超出了仲裁裁决书的范围,不知道这样行不行,想了解下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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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当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然而,关于起诉时能否超出仲裁裁决书的范围,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一般来说,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意味着,如果新增的诉求与原本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诉求紧密相关、相互关联,是基于同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那么法院通常会将其合并审理。例如,仲裁时请求支付工资,起诉时增加要求支付相应的逾期支付工资的赔偿金,这两者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可能会一并处理。 相反,如果新增的诉求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劳动争议,与仲裁阶段的诉求没有直接关联,那么就不能直接在诉讼中提出,而需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比如,仲裁阶段是关于加班费的争议,起诉时却新增了关于年休假补偿的诉求,这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需要先经过仲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此,当事人在决定是否在起诉时超出仲裁裁决书范围提出诉求时,要仔细分析新增诉求与原仲裁诉求的关联性,并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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