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是否可以增加诉求?
我之前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出来后我不太满意,打算去法院起诉。在起诉的时候,我想在原来仲裁的诉求基础上增加一些新的诉求,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样做,所以想问问在不服劳动仲裁起诉时能不能增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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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服劳动仲裁而向法院起诉时,关于能否增加诉求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对于与原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的新增诉求,是可以在起诉时增加的。所谓“不可分性”,通俗来讲就是新增的诉求和原来仲裁的诉求紧密相关,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比如在劳动仲裁中你主张了拖欠的工资,在起诉时又增加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两个诉求就是基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这一事实产生的,具有不可分性,法院通常会合并审理。 其次,如果新增的诉求与原仲裁请求没有不可分性,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对于独立的新诉求,不能直接在起诉时增加,而需要先去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例如在仲裁时你只主张了加班费,起诉时想增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这就是一个独立的诉求,需要先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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