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不服上诉到法院是否可以更改请求?
我劳动仲裁后对结果不满意,上诉到了法院,现在想更改一下之前的请求,但是不太确定能不能改,也不知道具体的要求和规定是什么,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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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对劳动仲裁不服上诉到法院是可以更改请求的,但有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仲裁前置原则”是法律确立的强制性规范。这意味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通常只能针对原先在劳动仲裁中所提出的仲裁请求进行上诉,不得随意新增或变更诉讼请求。因为若处理原本未在劳动仲裁阶段审查的请求,会与“先仲裁后诉讼”的原则相冲突。 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若该诉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例如,在劳动报酬争议中,仲裁时只请求了基本工资部分,诉讼时增加请求加班工资,由于都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具有不可分性,法院可能会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比如,仲裁时是工资支付争议,诉讼时突然增加一项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这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审理。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包括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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