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裁定起诉后裁定的效力是怎样的?


劳动仲裁裁定起诉后,其效力会根据不同情况发生变化。 首先,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期间内,原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并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因为法律给了当事人进一步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这个时间段内,裁决的最终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中关于工资支付金额有异议,在15日内起诉到法院,那么这个仲裁裁决就暂时不生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这表明只要有一方对仲裁裁决部分事项起诉,整个仲裁裁决就不生效。比如,仲裁裁决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对加班工资部分起诉,那么整个仲裁裁决都不生效。 但是,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提起诉讼,对于未起诉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在诉讼裁判文书中的“本院查明”部分做出表述,作为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以此作为执行的依据。这意味着虽然仲裁裁决整体不生效,但未起诉部分的事实认定可能会被法院在后续审判中参考。 另外,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对于仲裁裁决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应当明确恢复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另一种观念认为,在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仲裁裁决自行发生法律效力 。 相关概念: 不告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意思是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诉求,法院不会主动去审理和裁判,法院只会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进行审理。 一裁终局: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类型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做出后就立即生效,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例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