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规定最新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说有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最新司法解释,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个最新的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希望了解一下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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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过了这个法定时间,你再去法院告别人,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理由进行抗辩,那你可能就没办法通过法院让对方履行义务了。 最新的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规定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在上述司法解释中,对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中断、中止等情况都有详细规定。比如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像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这些都属于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再比如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等情况,就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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