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我有个民事纠纷的事儿,别人欠我钱一直拖着不还,我想起诉他,但又怕过了能起诉的时间。我就想知道在民事诉讼里,诉讼时效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啥时候不能再起诉了,有没有啥特殊情况,这些我都不太清楚,希望有人能给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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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得到法院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这个时间点。比如,在借款纠纷中,如果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那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你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了,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你可以随时要求对方还款,但要给对方合理的准备时间,从你要求对方还款而对方拒绝还款时,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同时,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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