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的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我在和别人的民事纠纷里有笔钱还没追回来,现在事情过去一段时间了,不清楚民法里对于追诉时效是怎么定的,不知道我还能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想了解下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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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通常说的是诉讼时效,而不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主要用于刑事领域。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比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借款人到期未还款,出借人从知道还款期限届满且借款人未还款时起,有三年时间可以去法院起诉借款人要求还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即使权利人很久之后才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但从权利实际受损那天起超过二十年,通常法院就不再提供保护了。 此外,诉讼时效会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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