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如果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向法院请求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当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时,权利人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是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大多数民事纠纷。例如,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如果债权人在借款到期后三年内没有向债务人主张还款,而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那么债权人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同时,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在一些侵权纠纷中,受害人可能在很长时间后才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如果从权利实际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不再保护其权利了。 不过,诉讼时效也存在中断、中止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例如,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债务人发出催款通知,这就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比如,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权利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时效就会中止,待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再经过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才届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