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法典中普通诉讼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了一个民事纠纷,听说维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我不太清楚《民法典》里普通诉讼时效的具体情况,想知道这个时效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过了时效会有什么后果,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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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法典》里,普通诉讼时效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和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类民事纠纷密切相关。简单来说,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诉讼时效届满时,义务人就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在一般的民事纠纷中,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三年内权利人要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期后李四没有还钱,这时张三从知道还款期限已过且李四未还钱时起,就应该留意诉讼时效的问题了,他需要在三年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很关键,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这里的“知道”比较好理解,而“应当知道”是指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客观情况,权利人有能力也有条件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比如,商家卖了有质量问题的商品给消费者,消费者当时没发现问题,但过了一段时间,按照常理应该能发现商品质量问题了,这时就可以认为消费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了。 如果过了诉讼时效,义务人就获得了时效抗辩权。也就是说,当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时,义务人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如果法院查明诉讼时效确实已经届满,权利人就可能会丧失胜诉权。不过,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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