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商业贿赂罪并不是一个单独的罪名,而是一个类罪名,它涉及到《刑法》中的多个罪名,主要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商业贿赂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及规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商业贿赂的概念。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业贿赂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做出了规定。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也就是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六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在一百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对于行贿罪等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行贿罪的定罪和量刑也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此外,对于单位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等罪名,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单位受贿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则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腐蚀了国家工作人员,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无论是经营者还是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一旦涉及商业贿赂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