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是怎样的?


高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首先,该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了明确界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清晰地明确了合同双方的主体以及合同的基本内容,让大家对商品房买卖这一行为有更清晰的认知。比如,购房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就属于此类合同。 在合同的效力方面,解释也有详细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一规定保证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的规范性,防止开发商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预售房屋,损害购房者利益。 关于合同的履行,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这为购房者在开发商违约时提供了维权依据。 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如果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此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也会得到法院支持。 在惩罚性赔偿方面,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这对开发商的欺诈等不良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遏制作用。 总之,该解释从多方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了规范,为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解决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