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款该如何解释?

我在处理公司事务时,涉及到了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四款的相关内容,但不太理解这一款的具体含义和实际应用。我想知道它到底怎么解释,在实际情况中会有什么样的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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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抽逃出资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是“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属于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要理解这一款,首先得明白什么是股东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就是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把自己投入公司的资金偷偷拿走,却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操作。比如说,正常情况下,股东要减少出资或者退出公司,得经过一系列法定的流程,像召开股东会决议、进行公告、办理变更登记等。但抽逃出资就是绕过这些法定程序,直接把钱拿走。 之所以有这第四款这样的兜底条款,是因为实际生活中股东抽逃出资的手段多种多样,法律没办法把所有情况都详细列举出来。所以当出现一些不属于前面三款明确列举的情形,但本质上也是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就可以依据这一款来认定为抽逃出资。 例如,公司和股东之间进行一些不合理的交易,股东通过这种交易把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手中,表面上看是正常的交易,但实际上就是为了抽回出资。还有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和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交易,把公司的资金转移走。这些行为如果符合抽逃出资的本质特征,就可以依据这一款来进行认定。 一旦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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