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惩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而制定的。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内容。 首先,解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进行了明确界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这样的定义明确了该解释的适用范围,让我们清楚哪些系统受到该法律保护。依据此定义,只要是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一旦受到危害,就可能适用该解释。 其次,解释明确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比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的身份认证信息十组以上的;(二)获取第(一)项以外的身份认证信息五百组以上的;(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为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也让我们了解到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以及达到何种程度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再者,对于单位犯罪也有相关规定。单位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这体现了法律对单位犯罪的同等打击力度,防止单位利用其组织形式实施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 此外,解释还对术语进行了解释,如“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这些解释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比如,“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是指能够通过网络、存储介质、文件等媒介,将自身的部分、全部或者变种进行复制、传播,并破坏计算机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 该解释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打击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为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秩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它明确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范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让我们更加清楚在计算机信息系统领域哪些行为是违法犯罪的,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