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
我之前打了一场行政诉讼官司,一审结果我不太满意, 打算上诉。但我不太清楚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是怎样的,是和一审一样开庭审理吗,还是有其他方式?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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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涉及书面审理和开庭审理两种。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书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不进行开庭,而是通过对一审法院报送的上诉状、答辩状、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直接作出裁判。这种审理方式的适用条件通常是上诉案件事实清楚。这里所说的‘事实清楚’,就是指案件的基本事实在一审中已经经过充分的调查和质证,证据确凿,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没有太大争议,法律适用问题成为主要的争议点。例如,在一些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在一审中已经清晰呈现,当事人上诉主要是对处罚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有异议,此时就可能适用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判。一般来说,当上诉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当事人对事实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等情况时,就会采用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开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进一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法官也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情况,从而作出公正的裁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这就从法律层面 明确了行政诉讼上诉案件的两种审理方式及其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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