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怎样的?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准确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等多方面作出了规定。关于合同的认定,该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这意味着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于融资租赁合同,不能仅仅看合同名称,而是要综合考虑合同的各项要素。 在合同效力方面,解释规定了一些合同无效的情形。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这是因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核心是围绕真实的租赁物展开的,如果租赁物是虚构的,那么合同的基础就不存在了,自然会被认定无效。 对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如果承租人或者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让租赁物或者在租赁物上设立其他物权,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租人主张第三人物权权利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几种例外情形。这一规定平衡了出租人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此外,在违约责任方面,当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根据解释的规定,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该解释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使得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能够更加公平、合理地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出租人、承租人还是其他相关方,都可以依据该解释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