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我们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来详细了解。 首先,根据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的相关内容,对非法行医的情形有明确界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是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三是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四是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对于“情节严重”,该司法解释也有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非法行医不仅可能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都应该重视合法行医的重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