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罪的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又是怎样规定的?


非法传销罪在法律上的正式罪名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首先,关于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指的是在传销活动里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等。像那些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有关键作用的人员,都在此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要是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就应该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也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有上述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具体认定规则。比如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而且在办理这类刑事案件中,若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也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相关概念: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