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诉讼中能否用对方通信记录自证?

我现在正处于一场诉讼中,感觉自己有理却缺乏足够证据。偶然发现对方的通信记录可能对我有利,能帮我证明自己的主张。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能不能把对方的通信记录拿来给自己作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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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诉讼中,能否用对方通信记录自证,这涉及到多个法律方面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证据的概念。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中,规定了多种证据形式,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方的通信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范畴,从理论上来说,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如果该通信记录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就具备成为证据的基本条件。 然而,使用对方通信记录作为证据并非毫无限制。一方面,证据需要具备合法性。获取通信记录的方式必须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比如窃取、侵犯他人隐私等方式来获取。如果是通过非法途径取得的通信记录,法院通常不会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一方面,证据还需要具备关联性和真实性。关联性是指该通信记录要与案件的争议焦点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真实性则要求通信记录是真实存在的,没有经过篡改、伪造等情况。法院在审查证据时,会对其真实性进行严格的核实。如果通信记录无法证明其真实性,同样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在实际诉讼中,如果想要使用对方通信记录自证,当事人应当尽量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取。例如,可以申请法院调取相关通信记录,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这样可以保证证据获取的合法性。同时,当事人还需要准备好其他辅助证据来相互印证通信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增加证据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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