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有什么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制定的。下面为您详细解读。首先,对于抢夺罪的认定。根据该解释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当抢夺财物达到上述对应数额标准时,就会以抢夺罪来定罪处罚。这里的数额标准不是全国统一的一个具体数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解释第二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七)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八)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九)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十)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这意味着,存在这些特殊情形时,即使抢夺财物的数额没有达到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达到该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也会被认定为抢夺罪。最后,关于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按抢劫罪定罪处罚)。总之,该解释对于准确认定抢夺罪以及合理量刑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司法实践中为处理抢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