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怎么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它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任。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得让员工知道怎么安全地工作。这其中包括让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就好比开车得先知道交通规则一样,员工得了解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应对方法。 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也很关键。企业一般都会制定自己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流程,员工必须清楚这些内容,按照规定操作,这样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这是员工能够安全工作的基础。比如,操作机器的员工要熟练掌握机器的操作方法,避免因为操作不当引发事故。 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也不容忽视。万一发生了事故,员工得知道怎么应对,怎么保护自己和他人,减少损失。 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员工要清楚自己在工作中有哪些权利,比如获得劳动保护用品、对不安全的工作环境提出意见等;同时也要知道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遵守安全规定、积极参加培训等。 对于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是为了保证员工的安全,也是企业必须遵守的规定。如果企业违反了这条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就包括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