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如何释义?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最近涉及到商标相关的法律问题,听说商标法第六十四条很关键,但我不太懂具体含义。想了解一下这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对我公司的商标使用和保护有啥影响,希望能有通俗易懂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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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主要是关于商标侵权纠纷中免责情形以及驰名商标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读。 首先来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该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其实就是在保护那些没有给商标权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被控侵权人。比如,A公司有一个注册商标,但三年内都没有实际使用这个商标,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类似的商标,此时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如果A公司无法证明三年内使用过该商标,也不能证明有其他损失,那么B公司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依据的是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如果商标权人长期不使用商标,却又要求他人赔偿,这对被控侵权人是不公平的。 接着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的销售者。举个例子,小超市老板C从正规的批发商那里进货,进了一批带有某商标的商品,C并不知道这批商品是侵权商品,后来被商标权人发现并要求赔偿,只要C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且能说明提供者,C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商标权的同时,也考虑到了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避免让善意的销售者承受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平衡了商标权人与被控侵权人以及善意销售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既保障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了商标权的滥用,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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