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在网上看到有人发一些不实信息诋毁他人,感觉像是诽谤。我想知道在信息网络环境里,怎样就算构成诽谤等刑事犯罪呢?最高法和最高检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啥具体解释,我自己不太懂,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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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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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的解释。 首先是关于诽谤罪。该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里所说的诽谤罪,简单来说,就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 其次是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网络上随意辱骂、恐吓他人,或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引起社会秩序混乱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者是敲诈勒索罪。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例如,有人以在网上曝光他人隐私为要挟,向他人索要钱财,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最后是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个解释对于打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广大网民在使用信息网络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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