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前段时间目睹了一起抢夺事件,听说抢夺达到一定程度会构成刑事案件。我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时,适用法律有哪些具体的解释呢?比如抢夺财物价值多少算犯罪,不同的情节又是怎么量刑的,我很想弄清楚这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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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而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明确了抢夺罪的定罪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数额标准,是判断是否构成抢夺罪以及量刑幅度的重要依据。通俗来讲,如果抢夺的财物价值达到了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抢夺罪。 其次,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以抢夺罪定罪。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几种情形,例如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等。这些情形下,“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再者,在量刑方面,解释也有相关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解释还对抢夺罪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进行了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或者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或者被害人谅解的,以及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最后,对于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定罪。总之,《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抢夺刑事案件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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