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抢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处理此类案件提供了重要依据。 首先,该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进行了明确。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的数额标准并非全国统一固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其次,解释中还规定了一些抢夺“数额较大”标准减半的情形。例如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等等。这些情形下,即使抢夺财物的价值未达到一般“数额较大”标准,但符合相应条件,依然可能构成抢夺罪。 对于抢夺罪的量刑,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时,解释也对“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进行了界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此外,如果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按照抢劫罪定罪量刑。这是因为携带凶器抢夺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法律对其进行了更严厉的规制。 总之,《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多个方面对抢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详细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明确的指引,也让公众对抢夺犯罪的法律后果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