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为了正确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将对一些常见问题的法律解释进行通俗解读。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根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简单来说,如果房子的建设不符合规划许可,那租赁合同一开始可能就是无效的,但要是在打官司过程中把手续补齐了,合同也可能变得有效。
其次,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也是一个重要方面。解释第九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也就是说,装修的东西如果能拆走,就看房东要不要,不要就租客拆;要是拆不了,就看双方在导致合同无效这件事上谁的责任大,按比例分担装修剩下的价值损失。
还有租赁房屋的转租问题。根据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房东知道租客转租出去了,但半年都没说啥,之后就不能再以没经过自己同意为由让转租合同无效或者解除自己和租客的合同。
另外,关于租金支付和合同解除。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在城镇房屋租赁中的体现。也就是说,租客不按时交租,房东先给个合理时间让租客补交,租客还不交,房东就能解除合同。
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无论是合同效力、装饰装修、转租,还是租金支付和合同解除等问题,都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和规定。当事人在遇到纠纷时,应了解这些法律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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