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有哪些情形?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首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合同无效。简单来说,如果有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了款,然后又把这笔钱转借给别人,从中赚取利息差,这种民间借贷合同就是无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其次,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合同同样无效。比如一些企业或个人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向单位员工集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再把这些钱转贷给他人,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情形。 再者,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有些个人或组织没有合法的放贷资质,却经常向不特定的很多人放贷并赚取利息,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 另外,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合同无效。例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钱是去赌博、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把钱借给对方,这样的民间借贷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违背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也是无效的。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道德风尚等,自然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还有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比如双方表面上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但实际上是为了掩盖其他非法目的,这种合同也是无效的。总之,在进行民间借贷活动时,一定要注意合同是否存在上述无效情形,避免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