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我打算和老公协议离婚,正在起草离婚协议,但又怕里面有些条款是无效的,到时候起争执就麻烦了。我想了解下,在离婚协议里,一般有哪些条款是会被判定无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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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然而,并不是协议中的所有条款都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无效条款。 首先是涉及人身权利限制的条款。比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任何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条款都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的不合理约定也可能无效。例如,约定放弃子女抚养权的一方今后不得探视子女。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此类条款因侵犯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而无效。 再者,涉及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或逃避债务的条款也可能被认定无效。如果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使另一方基本生活无法保障,这种显失公平的条款,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另外,如果为了逃避债务而在离婚协议中故意将财产全部分割给一方,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 还有,限制一方基本生存权利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居住在某套房子里,但该方除了这套房子没有其他住所,这种条款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的原则。 总之,在起草离婚协议时,一定要确保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条款,以免日后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如果对离婚协议的条款不确定是否有效,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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