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是怎样的关系?


在探讨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效合同和诉讼时效。 所谓无效合同,指的是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我国,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那么无效合同与诉讼时效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呢? 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其本质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也就是说,无效合同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的可能。所以,理论上无效合同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因为合同无效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同本身的性质决定的,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主张。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只要合同符合无效的法定情形,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毒品的合同,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自始无效。即使过了很长时间,也不会因为超过诉讼时效而变得有效,任何时候发现该合同,都可以认定其无效。 然而,在实践中,无效合同往往会涉及到一些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是适用诉讼时效的。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比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乙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部分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乙要求甲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这种请求权就适用诉讼时效。如果乙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三年内没有主张权利,那么甲就可以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无效合同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但因无效合同产生的财产返还、损害赔偿等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处理涉及无效合同的纠纷时,需要准确区分这两种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