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


在探讨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一些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如果所涉项目属于上述必须招标的范围,且合同中约定了招标程序,但实际上未进行招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这是因为这类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国有资金等,招标程序是为了保证项目的公平、公正、公开,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如果跳过招标程序,就破坏了这种秩序,所以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然而,如果所涉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虽然合同约定了招标,但未进行招标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双方都愿意不通过招标而继续履行合同,且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那么合同是有效的。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会审查项目的性质、未招标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如果合同已经大部分履行完毕,且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合同被认定无效,也会参照合同约定来结算工程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不进行招标,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还是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进行招标程序,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约定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否无效,要根据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范围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在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