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式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法,对于规定里听取意见的方式有点搞不清楚,想明确一下哪些方式是不在规定范围内的。这样在实际遇到行政复议相关事情时,能更清楚流程,避免因为不了解规则而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问问具体有哪些方式不属于规定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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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首先要了解法律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有哪些。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听取意见:(一)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线上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三)听取听证。这些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复议听取意见的方式。 那么,除了上述这些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就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比如,仅通过非官方渠道传来的消息,或者没有经过正式的调查和听证程序,仅仅凭借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人员的主观猜测、个人经验判断来了解情况,这些都不能算是法律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透明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听取意见,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采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听取意见,可能会导致信息不全面、不准确,影响行政复议的结果,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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