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方式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
我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有关部门用了一种方式来听取我的意见,我有点怀疑这种方式是不是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我想知道到底哪些方式是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内的,心里有个底,免得稀里糊涂地被不规范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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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的听取意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通过一定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的方式,如通过询问、听证等方式。 一般来说,那些不具备正式性、规范性以及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权利的方式,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例如,私下随意的聊天、未经记录和确认的交流等。法律要求听取意见需要形成正式的记录,并且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像在没有任何书面记录或者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只是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简单地和当事人口头说几句,没有让当事人完整表达意见,这种方式就不符合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一过程中对于听取意见的方式有着严格的规范,不按照规范来的就不属于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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