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范畴?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遇到了点情况,不太确定是不是能通过行政复议解决。我想知道行政复议法有规定哪些事情能复议,那哪些是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呢?想了解下这方面情况,避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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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类。首先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行政处分比如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这些是行政机关对其内部工作人员的管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这类行为是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因为它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行为,与外部的行政相对人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对行政处分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工作人员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其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也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比如行政机关对邻里纠纷、合同纠纷等进行的调解,它只是起到一个居中协调的作用,并不具有强制力。当事人如果对调解结果不满意,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行政复议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调解并非行政机关的强制性管理行为。 此外,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也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和宏观性,一般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监督和审查,不适合通过行政复议这种方式解决。这些国家行为是为了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安全,通常不会直接影响到单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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