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复议范围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吗?

我遇到了一个和行政行为有关的事儿,不知道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我不太清楚行政复议范围是怎么界定的,想知道行政复议范围是不是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说有其他情况也能申请复议,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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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范围并不一定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比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而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例如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涵盖了很多方面,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等。 不过,虽然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如果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某些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这里的规定包括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但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所以,行政复议范围主要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能涉及到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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