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方式有哪些?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而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听取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了解案件情况、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首先是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就是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以及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审查。这种方式比较便捷高效,能够快速处理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比如一些简单的行政处罚案件,证据清晰,通过书面材料就能明确是非曲直。 其次是调查核实。当书面审查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时,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核实可以是实地走访,到相关场所了解实际情况;也可以是询问证人,获取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例如在涉及土地征收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可能会到土地现场进行勘查,询问当地居民和相关工作人员,以全面了解征收情况。 另外,还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就像是一场小型的“法庭审判”,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都可以在听证会上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和辩论。这样可以让各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比如在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案件中,如果争议较大,就可能会采取听证的方式。 最后,行政复议机关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听取意见。随着科技的发展,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利用网络平台,让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提交材料、陈述意见,提高行政复议的效率和便利性。比如一些地方推行的行政复议网上申请、线上听证等举措,方便了当事人参与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