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方式不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

我最近在准备行政复议相关的考试,对行政复议规定里听取意见的方式不太清楚。我想知道哪些方式是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规定中听取意见的方式呢?这样我就能更准确地区分,在考试中也能答对相关题目,麻烦懂的人给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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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听取意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复议结果公正合理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通常有多种法定形式。 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常见的法定方式包括当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举行听证会等。当面听取陈述和申辩,就是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交流,让当事人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诉求;听证会则是一种更为正式的程序,会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流程进行,各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出示证据等。 而不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有很多。比如,通过道听途说、私下打听来获取所谓的“意见”,这种方式缺乏正式性和合法性,没有给予当事人正式表达意见的机会,也无法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再如,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单方面信件或电话,而没有给予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回应和质证的机会,这种方式也不符合行政复议听取意见应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复议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这就要求听取意见的方式必须是规范、公平且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那些不具有正式程序、无法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和表达权利的方式,都不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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