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哪些情形下有权要求听证?
我在和行政机关打交道,听说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是有权要求听证的。但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情形,担心自己错过这个权利。想问问法律上规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都有啥,我好判断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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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行政行为公正合理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情形,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来进行规范。 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是较大数额罚款。这里的“较大数额”,不同地区、不同部门有不同的标准,一般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在某些地区,对公民的较大数额罚款可能是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较大数额罚款可能是10000元以上。二是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同样,“较大数额”和“较大价值”的界定也是由各地自行规定。三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比如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被降低,或者相关的许可证件被吊销,这会对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四是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这些处罚措施会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和谋生手段,当事人可以要求通过听证来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五是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实际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等来判断。 除了行政处罚领域,在其他一些法律规定的情形中,当事人也可能有权要求听证。比如在行政许可方面,如果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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