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有哪些?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相关知识,看到提到行政复议法规定有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没明确说不属于规定方式的有啥。我想知道哪些方式是不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范围内的,这对我理解行政复议流程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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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里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时,为了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向有关人员收集信息、听取看法的法定途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可以通过多种法定方式。比如,采取书面审查,也就是通过查阅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等相关材料来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召集申请人、被申请人等相关人员,让他们在听证会上陈述意见、进行质证。 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通常是那些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不具有规范性的方式。例如,私下与一方当事人进行非公开的沟通,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记录和处理所获取的信息;或者通过不恰当的渠道,如传言、小道消息等方式来收集所谓的‘意见’。这些方式都不能保证行政复议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也无法确保所获取的信息真实、可靠、全面。所以在行政复议中,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方式来听取意见,以保障行政复议的质量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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