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方式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

我在处理一个行政复议的事情,听说行政复议过程中会有听取意见的环节。我想知道,在众多沟通交流方式里,哪些是明确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呢?我担心自己用错方式影响复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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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听取意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复议结果公正的重要环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这里明确了实地调查和听证属于规定的听取意见方式。 一般来说,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听取意见的方式,是那些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表达意见和行政机关获取准确信息的方式。比如,通过非官方、不正规的渠道私下听取一方意见,这种方式缺乏公开透明性,可能导致信息偏听偏信,影响复议结果的公正性。再如,仅依据匿名的、无法核实来源的材料来听取意见,由于无法确定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也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对听取意见方式的要求。另外,以威胁、诱导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违背了当事人自愿、真实表达意愿的原则,同样不属于合法的听取意见方式。这些非法定方式都不能保证行政复议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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