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当面听取意见的方式是怎样的?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听说行政复议过程中会有当面听取意见的环节。我不太清楚这个当面听取意见具体是怎么操作的,是在什么场合进行,有哪些人参与,我在这个过程中有哪些权利和注意事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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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当面听取意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有助于复议机关更全面、准确地了解案件情况。下面来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当面听取意见就是其中一种重要方式。 当面听取意见的场合通常是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场所,比如专门的复议听证室等。参与人员主要包括申请人,也就是提出行政复议的当事人;被申请人,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能还会有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对于申请人来说,在当面听取意见过程中享有多项权利。比如有陈述自己观点和理由的权利,能够详细说明自己认为行政行为存在问题的地方;有举证的权利,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还有进行质证的权利,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辩论。同时,申请人也有义务如实陈述事实,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被申请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解释和说明,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并且要接受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询问。 复议机关在当面听取意见时,会秉持公正、客观的原则,认真听取各方的陈述和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核实。整个过程会进行记录,作为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总之,当面听取意见是行政复议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复议结果公正合理的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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