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简易计税转一般计税时存货怎么处理?

我公司原本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现在要转为一般计税方法了。但我不知道对于现有的存货该怎么处理,是要做进项税额抵扣吗?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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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简易计税转一般计税时存货如何处理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简易计税方法是一种相对简单的计税方式,它不抵扣进项税额,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则是以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当企业从简易计税方法转为一般计税方法时,对于存货的处理并没有明确统一的专门规定。 不过,从增值税原理来讲,企业在简易计税期间,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在转为一般计税方法后,对于已在简易计税期间取得但尚未销售的存货,如果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理论上是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等。企业在转为一般计税方法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按照此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要确保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合法有效,并且符合相关的抵扣条件。同时,要做好存货的核算和管理工作,准确记录存货的购进、销售等情况,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如有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税务机关,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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