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投资性房地产是怎样规定的?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在新准则下,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有一系列明确的规定。 首先,从定义来看,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已出租的建筑物。需要注意的是,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例如,企业自己办公使用的办公楼,就不能算投资性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销售的商品房,也不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关于核算方法,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然后像固定资产一样进行折旧或摊销。比如企业购买了一处用于出租的房产,按照购买价格入账,之后每年对其进行折旧计算。 而公允价值模式下,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且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就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新准则还规定了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当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时,需要进行转换处理。比如企业原本自用的房产改为出租,就从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在转换时,成本模式下按照账面价值进行转换;公允价值模式下,如果是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企业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为投资者等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可靠的决策依据。企业在处理投资性房地产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准则的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