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进行民事活动有哪些法律依据?
我所在的公司设立了分公司,现在分公司要开展一些民事活动,比如签订 合同之类的。我不太清楚分公司进行这些民事活动有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不知道具体有哪些,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情况。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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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一规定从原则上明确了分公司进行民事活动的合法性以及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表明分公司在经过合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有了开展民事活动的资格。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分公司可以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等进行民事活动。例如,分公司可以和其他企业签订原材料采购合同,或是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等。不过,因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当分公司在民事活动中产生债务等责任时,首先可以用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如果这些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就由总公司来承担剩余部分。所以,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活动要进行一定的监督和管理,以降低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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