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我是一个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款项的时候,不太清楚什么情况下需要开具发票。有时候支付了款项,对方也没提开发票的事,我也不确定自己到底需不需要开。想了解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具体有哪些情形是需要开具发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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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发票的情形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概念。扣缴义务人,简单来说,就是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企业或单位。而发票则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当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如果该个人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了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了不动产等经营活动,且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那么扣缴义务人通常需要取得该个人代开的发票。例如,个人为企业提供了咨询服务并获得报酬,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支付款项时,就可能需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给企业。 对于一些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个人款项支付,可能不需要开具发票。比如支付给个人的差旅费补贴、误餐补助等,这些属于企业内部的费用补贴,并非经营活动的收支,一般不需要发票作为入账依据。但是,企业需要有相应的内部凭证,如差旅费报销单、补助发放明细等,来证明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另外,如果个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其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根据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可以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而不需要个人开具发票。这里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通常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日)起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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