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十八年前贪污四万元没被发现,到现在算无罪吗?

我在十八年前有贪污四万元的行为,当时一直没被发现。现在这么久过去了,也没什么动静。我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现在我这种情况还算有罪吗?是不是就不用再担心这件事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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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追诉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就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你所说的情况中,十八年前贪污四万元,当时应认定为贪污数额较大,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从理论上来说,超过了五年的追诉时效,一般就不再追诉了。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依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当时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或者有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且符合立案条件但未立案的,那么即便过了十八年,依然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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