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复议期间是否需要执行?
我因一些事被行政拘留了,我觉得处罚不合理就申请了复议。但现在相关部门还让我执行拘留,我不太明白,在复议期间到底要不要执行行政拘留呢?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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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行政拘留复议期间是否需要执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惩戒措施。而行政复议则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在行政拘留的复议期间,行政拘留是要继续执行的。这是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被推定为合法有效,对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都具有拘束力,不能随意停止执行。但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下,行政拘留可以停止执行。比如,如果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自己觉得需要停止执行,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停止执行,再或者申请人提出停止执行的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申请合理,那么行政拘留就可以暂停执行。另外,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的,也按照相应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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